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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提示:2026年1月技术快讯

原创信息

2026/2/10 18:51:08LV.5
  《每月技术快讯》的内容主要涉及:
  
  会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
  
  审计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和香港审计准则、美国PCAOB准则等的最新进展。
  
  监管法规快讯,重点关注中国大陆、香港和美国有关监管法规要求的最新进展。
  
  其他快讯,重点关注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及监管法规等方面的最新进展。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
  
  财政部制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日前,财政部发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下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长护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二是增设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具体包括:针对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在“1101 暂付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确认,在“2001 暂收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大病保险资金,在“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长护险基金,增设2个支出类一级科目,在有关收支余科目增设明细科目。三是明确长护险基金“收支表”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四是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的新旧衔接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6年1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6年1月27-28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无形资产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维护和一致性应用项目
  
  -一致性应用活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对议程决议的更新
  
  -嵌入提前还款选择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
  
  -交易费用的确定与核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2025年11月动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6年1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6年1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决定项目方向。
  
  -权益法 — 预计将于2026年3月决定项目方向。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修订终稿。
  
  -费率管制活动 — 预计将于2026年第二季度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风险缓释会计 —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7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维护项目
  
  -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 28))— 预计将于2026年2月发布征求意见稿。
  
  -准备——针对性改进 — 预计将于2026年3月决定项目方向。
  
  >研究项目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决定项目方向。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整理信息征询函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套期会计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信息征询函。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的最新资讯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39号
  
  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26年1月7日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39号。本次更新与《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列报货币》(对《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HKAS 21)的修订)的发布相关。该修订明确了列报货币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的主体所适用的折算程序。该修订自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审计
  
  中国内地
  
  银行函证电子平台接入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开展合作,共建了第三方电子函证平台。根据第三方电子函证平台提供的数据,现将银行函证电子平台接入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名单对外公告,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机构查询对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接入第三方银行函证电子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1236家(其中,174家接入2个平台,35家接入3个平台),绝大部分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接入平台;接入第三方银行函证电子平台的金融机构1687家(其中,421家接入2个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银行函证电子平台对接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财政部制定了《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于2026年1月9日予以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机构自愿实施。
  
  中注协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保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注协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基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对相应文字进行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生效实施后,中注协于2011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66号)同时废止。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出具IPO企业审计报告信息(第七期)
  
  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38家IPO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上证主板6家,深证主板6家,创业板4家,科创板11家,北证11家。
  
  在本期38家IPO企业中,北京地区5家会计师事务所共为18家IPO企业出具了审计报告(详见附表),占该月发行上市总数的47.37%。其中,上证主板2家,深证主板4家,创业板1家,科创板5家,北证6家。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116家IPO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上证主板23家,深证主板15家,创业板33家,科创板19家,北证26家。
  
  在116家IPO企业中,北京地区8家会计师事务所共为52家IPO企业出具了审计报告,占发行上市总数的44.83%。其中,上证主板10家,深证主板7家,创业板15家,科创板9家,北证11家。
  
  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无IPO企业宣布暂缓发行上市。
  
  国际
  
  针对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准则中国际会计师道德规范委员会(IESBA)“利用外部专家项目工作”的小范围修订
  
  这些修订是为了应对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委员会(IESBA)最近批准的《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包括《国际独立性标准》)的修订,其中引入了包括在审计、鉴证及非鉴证业务中利用外部专家工作的具体道德要求。IAASB 的更新反映了IAASB 与IESBA 之间持续的合作与配合,并有助于保持IAASB 准则与IESBA 守则之间的互通性。针对性的修订影响以下IAASB标准:ISA 620,利用注册会计师专家的工作;ISRE 2400(修订本),审阅历史财务报表的业务;ISAE 3000(修订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ISRS 4400(修订本),商定程序业务。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日前,中国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6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切实降低投资者成本。二是简化赎回费收费安排,明确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三是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鼓励长期持有。四是设置差异化的客户维护费支付比例上限,鼓励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五是强化基金销售费用规范,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于投资者,要求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六是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
  
  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月16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以及参与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条件及程序。四是明确各类衍生品合约的基本交易规则。五是明确履约保障制度。六是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七是加强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八是明确衍生品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九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十是加强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十一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下称《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随即发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均自3月1日起施行。《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二是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三是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四是严格监管。其中,《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指引》还规定,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日。《准则》共3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相同或相近的披露事项进行整合。二是根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不同功能定位,提出针对性、个性化披露要求。三是根据上位法规要求及行业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简化、调整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四是授权基金业协会根据《准则》及信息披露活动制订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模板。
  
  沪深北交易所新增发布三项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近日,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国九条”部署,引导上市公司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1月修订)》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1月修订);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以下统称《指南》);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本次沪深北发布的文件新增污染物排放、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三方面的的内容,修订后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议题的风险与机遇、核算方法及披露内容。
  
  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6年修订)》
  
  近日,为进一步发挥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服务国家战略及实体经济的功能,深化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融资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6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27日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不适用第4.13条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6年修订)》
  
  近日,为了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进一步提升公司债券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领域的支持精准度,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专项品种指引》)。修订后的《专项品种指引》共12 章127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置换前期出资用途的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二是完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相关要求;三是更新绿色公司债券绿色项目认定依据;四是化乡村振兴公司债券主体认定要求。
  
  北交所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
  
  近日,为进一步发挥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深化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监管
  
  四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国家发改委同步出台《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方向、负面清单、政府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指导方式、投向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与指导。《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出了政府投资基金的禁止类投资行为,包括不得通过名股实债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从事规定以外的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不得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报告编报工作启动
  
  日前,财政部发出《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具体编报要求、其他事项与附件四部分。其中,《通知》围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等内容,分别对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提出具体编报要求。同时,对编报资料、单机版软件、常态化管理、总结通报进行了规定。与以前年度相比,《通知》的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优化整合编报工作。二是大幅简化报告内容。三是切实减轻基层填报工作负担。
  
  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应同步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等措施,完善投入机制,提高投入效率,确保干一件成一件。《办法》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项目,其项目决策、建设实施管理等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规定执行。《办法》还强调,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
  
  金融监管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财政部于2026年1月19日就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八部门公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等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前述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办法》还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财政部等部门公布一揽子贷款贴息政策
  
  日前,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等五项政策。其中,《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暂定1年,后续可视情延长。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两部门:延续两项境外机构投资相关债券利息免税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和《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25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29日予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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